点击数:2309发布时间:2019-09-11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秉持“守正创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开放共赢”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实现金融科技应用先进可控、金融服务能力稳步增强、金融风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支撑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
《规划》确定了六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从长远视角加强顶层设计,把握金融科技发展态势,做好统筹规划、体制机制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二是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能力建设、应用场景以及安全管控,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将金融科技打造成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三是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优化融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使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民生,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金融信息保护,做好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五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快推进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六是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持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治理体系,从技术攻关、法规建设、信用服务、标准规范、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支撑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8月16日,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立足于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形成的经验和存在的困难,提出了有关政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调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二是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促成更多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首贷”。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作用,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三是要求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对押品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估,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尽职免责。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多种保险服务。四是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通知》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可按程序减免维持费用。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质押登记、公示信息等方面工作,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的有效途径。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良好经验,对于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推动《通知》有关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开展经验交流和案例培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发展。(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三)8月2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函〔2019〕77号)
1.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7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江西省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产业技术优势,探索适合地区特点的创新道路、创新模式和创新机制,努力把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开放协调发展先行区、创新政策和体制机制改革试验区,打造长江经济带经济与生态联动发展的创新高地。
2.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构建、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科技精准扶贫、协同开放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同意将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4.江西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来源:国务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