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806发布时间:2020-09-10
2020年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点:
1、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对存量业务较大,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的,各地可重点考核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督促其稳步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3、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担保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复制和扩大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
4、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凝聚机构合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耗时环节,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有针对性地建立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银担双方要加强“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银保监会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通知》全文链接如下: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12/content_5534333.htm
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会议明确,该决定是“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受访专家认为,准入管理的明确,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持牌经营”,这将是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关键一步。同时,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金融服务于实体的客观要求。会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给出了方向性指引,防止相关风险对实体经济产生冲击。
去年7月,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并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到“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而“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决定”。
专家指出,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一年多的时间中,各方意见大概率已被充分吸纳,机构方面也都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一些机构成立团队着手研究与调整,这些都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的市场条件日趋成熟。国常会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亦为《办法》的落地发出关键信号。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总体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助于更好地抵御风险。但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今年7月中旬,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委托机构接管了6家保险、信托公司和4家证券类公司,10家被接管的金融机构均是此前暴露出重大金融风险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明天控股集团(又被称为“明天系”)旗下的核心金融机构。实施接管措施,正是监管层“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关键举措。
近来,随着蚂蚁集团(此前称“蚂蚁金服”)将在“A+H”同步上市,预计其将创下全球IPO募资最高纪录,作为央行曾披露的5家金融控股公司试点之一,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亦是金融创新格局下监管面临的挑战之一。目前,蚂蚁集团定位于“科技公司”,但是却深度经营金融业务,据悉,其联合贷款业务已做到1.7万亿元的规模,但相关产品仍以小贷公司的牌照支撑和运作,围绕其“监管套利”的争议声屡屡不绝。
专家指出,国常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对直接涉足金融业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进行更科学和全面的监管,具有探索意义。同时,将全面提升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门槛,从起始阶段把控质量,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待《办法》正式落地,对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作出相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聚焦主业、服务实体的定位必将得到进一步深化。(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